济南

出租屋内居住人员与承租人身份不符 济南中介接反恐罚单

2020-08-11 05:05  来源:齐鲁壹点   浏览: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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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第九十一条,对历下区某房屋中介公司作出5万元罚款处罚,对相关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山东省首例根据《反恐法》规定对违法房屋中介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

为打造最安全城市、推进“安全泉城”建设,济南市公安局牢固树立“反恐重在防恐,防恐必须主动”的工作理念,筑牢反恐防线,推动责任落实,公安机关对治安复杂区域持续开展反恐督导检查和综合治理。针对前期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7月5日,反恐支队联合历下分局反恐专班、文化东路派出所召开辖区治安复杂区域房屋中介公司负责人会议。会上,通报了全市反恐形势,进行了《反恐法》普法宣传,针对房屋租赁反恐责任义务进行强调提醒,明确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登记的反恐防范主体责任,并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房屋反恐责任义务告知书》,下达了《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整改通知书》。


7月29日,历下公安分局文化东路派出所配合市公安局反恐部门对辖区治安复杂区域进行反恐督导检查时,发现某房屋中介公司出租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员与签订合同的承租人身份不符,存在不实名登记现象,并在三日之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身份信息。该中介公司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安全防范,未落实反恐安全防范责任,存在严重监管漏洞和重大安全隐患。

8月7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对历下区某房屋中介公司作出5万元罚款处罚,对相关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济南市公安局反恐部门提醒,希望房屋租赁中介行业经营者引以为戒,增强反恐意识和安全意识,法律的底线坚决不能触碰,全民反恐人人有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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