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

济南出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不是净地不能供地

2020-08-14 07:21  乐易房产网   浏览: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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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提出对工业用地实施全过程监管。通过建立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综合监管,实现工业用地管理系统化、精准化、动态化。

《办法》明确,推行“标准地”出让,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密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经济、社会、环境控制性指标。实施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评价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退出、续期等全过程管理。

同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协议》“双合同”监管。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日内与区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并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监管协议应涵盖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与土地出让文件一并公示。

根据《办法》,拟出让工业用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备、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出让人不得组织供地,避免由于非受让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开(竣)工的情况发生。

济南要求,建立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体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5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为主要指标。自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起,由区县政府组织开展“亩产效益”评价。受让人在“亩产效益”评价中被评为末档企业,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出让人、监管人有权依据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此外,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开(竣)工或项目投达产后无法继续运营的,可申请解除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并报区县政府批准后,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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